第1條
如任何公證人 —— (a) 在進行其公證工作時作出欺詐性的行為; (b) 在進行其公證工作時或在其他情況下,作出損害司法公正的行為,或不誠實的或在其他情況下有損公證人信譽的行為,或相當可能令公證人專業的聲譽受損的行為; (c) 在並未獲豁免而無需遵從公證人協會根據第73E條所訂立的任何規則的情況下,沒有遵從該規則;或 (d) 已破產或他已與其債權人訂立《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自願安排, 則可根據本部對該公證人施以紀律處分。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1條
如任何公證人 —— (a) 在進行其公證工作時作出欺詐性的行為; (b) 在進行其公證工作時或在其他情況下,作出損害司法公正的行為,或不誠實的或在其他情況下有損公證人信譽的行為,或相當可能令公證人專業的聲譽受損的行為; (c) 在並未獲豁免而無需遵從公證人協會根據第73E條所訂立的任何規則的情況下,沒有遵從該規則;或 (d) 已破產或他已與其債權人訂立《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自願安排, 則可根據本部對該公證人施以紀律處分。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