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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3條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3條

第3條

聆訊有關事宜的審裁組,或為該目的而由審裁組召集人所組成的審裁組,在接獲根據第40J(2)條被命令付款的一方的申請後,可命令將款項以分期方式支付,或將支付期限押後一段該審裁組認為適當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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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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