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針對公證人紀律審裁組所作出的任何命令而提出的上訴,須向上訴法庭提出,而《高等法院規則》(第4章,附屬法例A)第59號命令的規定,適用於每一宗上述的上訴,但送達上訴動議通知書的時限則為有關的決定的日期起計的21天而非第59號命令所規定的28天。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針對公證人紀律審裁組所作出的任何命令而提出的上訴,須向上訴法庭提出,而《高等法院規則》(第4章,附屬法例A)第59號命令的規定,適用於每一宗上述的上訴,但送達上訴動議通知書的時限則為有關的決定的日期起計的21天而非第59號命令所規定的28天。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