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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2條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審裁組就根據第40L(4)條提出的申請作出任何決定,第(1)款並不適用於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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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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