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審裁組就根據第40L(4)條提出的申請作出任何決定,第(1)款並不適用於該決定。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2條
如審裁組就根據第40L(4)條提出的申請作出任何決定,第(1)款並不適用於該決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