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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1條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 —— (a) 並非是合資格大律師而直接或間接執業為大律師或以大律師身分行事的人; (b) 並非是合資格公證人而直接或間接執業為公證人或以公證人身分行事的人, 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與執業有關的特權、限制及罪行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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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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