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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2條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2條

第2條

本條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影響《領事關係條例》(第259章)的任何條文。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與執業有關的特權、限制及罪行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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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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