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一名憑藉第7條規定是不合資格以律師身分行事的人,即不得以律師身分行事,亦不得以律師身分以任何其他人的名義或他個人的名義在任何具有民事或刑事司法管轄權的法院請求發出任何令狀或法律程序文件,或展開或進行任何訴訟、起訴或其他法律程序或在該等訴訟、起訴或法律程序中抗辯、或在任何法庭或裁判官席前聆訊或裁定的任何民事或刑事訟案或事宜中以律師身分行事。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1條
一名憑藉第7條規定是不合資格以律師身分行事的人,即不得以律師身分行事,亦不得以律師身分以任何其他人的名義或他個人的名義在任何具有民事或刑事司法管轄權的法院請求發出任何令狀或法律程序文件,或展開或進行任何訴訟、起訴或其他法律程序或在該等訴訟、起訴或法律程序中抗辯、或在任何法庭或裁判官席前聆訊或裁定的任何民事或刑事訟案或事宜中以律師身分行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