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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1條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不合資格人士故意冒充律師,或採用或使用任何名字、名銜、加稱或說明以默示他是合資格或獲法律承認為合資格以律師身分行事者,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與執業有關的特權、限制及罪行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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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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