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一名合資格從事外地法律執業的人,而他 —— (a) 在一間外地律師行但不是作為一名外地律師;或 (b) 在一間香港律師行但不是作為一名律師或外地律師, 以外地法律的執業者身分向公眾人士提供服務,只要他在任何一段12個月的期間內如此提供的服務不超過連續3個月或不超過90天,則並無犯第(1)款所訂的罪行。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2條
一名合資格從事外地法律執業的人,而他 —— (a) 在一間外地律師行但不是作為一名外地律師;或 (b) 在一間香港律師行但不是作為一名律師或外地律師, 以外地法律的執業者身分向公眾人士提供服務,只要他在任何一段12個月的期間內如此提供的服務不超過連續3個月或不超過90天,則並無犯第(1)款所訂的罪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