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任何律師或外地律師因律師會拒絕批予如前述的任何許可而感到受屈,或因律師會批予該許可時附連的任何條件而感到受屈,可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訂明的方式向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提出上訴,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在接獲任何該等上訴後,可確認該項拒絕或該等條件(視屬何情況而定),或可代替律師會以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認為適當的時段及認為適當的條件批出有關許可。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4條
任何律師或外地律師因律師會拒絕批予如前述的任何許可而感到受屈,或因律師會批予該許可時附連的任何條件而感到受屈,可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訂明的方式向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提出上訴,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在接獲任何該等上訴後,可確認該項拒絕或該等條件(視屬何情況而定),或可代替律師會以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認為適當的時段及認為適當的條件批出有關許可。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