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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3條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3條

第3條

每一項評定帳單的命令須規定訟費評定人員不僅只評定該帳單,亦須評定有關評定費,並就該帳單及該評定費而證明應支付予律師或應由律師支付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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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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