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為提供該等彌償,根據本條訂立的規則 —— (a) 可授權或規定公證人協會單獨或聯同律師會設立和維持一個或多於一個基金; (b) 可授權或規定公證人協會單獨或聯同律師會向獲認可保險人購買保險和維持受保; (c) 可規定公證人或任何指明類別的公證人向獲認可保險人購買保險和維持受保。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2條
為提供該等彌償,根據本條訂立的規則 —— (a) 可授權或規定公證人協會單獨或聯同律師會設立和維持一個或多於一個基金; (b) 可授權或規定公證人協會單獨或聯同律師會向獲認可保險人購買保險和維持受保; (c) 可規定公證人或任何指明類別的公證人向獲認可保險人購買保險和維持受保。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