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現特此設立一個由以下人士組成的事務費委員會 —— (a) 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一名原訟法庭法官擔任主席; (b)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或高等法院任何高級副司法常務官或副司法常務官; (c) 為施行《律師(一般)事務費規則》(第159章,附屬法例G),地政總署署長,或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批准的地政總署署長代表; (ca) (d) 律師會的會長及其中一名副會長,及2名由律師會提名並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批准的律師會會員; (e) 3名由行政長官委任並為行政長官認為能夠代表法律服務的消費者利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