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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2條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本段作出的任何命令不得就其適用的任何人而生效,除非理事會已將該命令的文本送達該人(不論該人的姓名或名稱是否在該命令中指明),如涉及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則除非理事會已指出理事會相信與該命令有關的款項是由那一間分行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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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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