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4條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根據第(3)節送達通知的8天內,獲送達該通知的人在給予理事會及(如根據第(3)節送達的通知指明獲理事會延聘的律師姓名)該律師不少於48小時的書面通知後,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一項指示理事會撤回該通知的命令。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2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