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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7條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7條

第7條

在取得任何該等文件的管有後,理事會須向給予該等文件的律師或外地律師及每一名人士,或憑藉根據本段作出的命令從他的處所取得該等文件的律師或外地律師及每一名人士,送達一份通知書,載明取得該等文件的管有的詳情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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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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