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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10條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10條

第10條

如無人根據第(8)節提出申請,或如接獲任何上述申請的法官指示有關文件須保持由理事會保管或控制,則理事會可進行查訊,以確定該等文件屬於何人,並可按照該人的指示處理該等文件:但在處理該等文件前,理事會可將任何該等文件複製或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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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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