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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11條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11條

第11條

在不損害本條例第IIA部及本附表的條文的原則下,理事會可就處置或毀滅任何憑藉本段或第8段在其管有下的文件向原訟法庭申請作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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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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