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除一項應根據本附表向法院提出的申請而就事務費支付作出的任何命令另有規定外,理事會為施行本附表而招致的任何事務費,並在不損害本段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包括任何代表理事會的人根據本附表行使權力而招致的事務費,須由有關律師或外地律師或他的遺產代理人支付,並可作為欠理事會的債項而向他或他們追討。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10條
除一項應根據本附表向法院提出的申請而就事務費支付作出的任何命令另有規定外,理事會為施行本附表而招致的任何事務費,並在不損害本段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包括任何代表理事會的人根據本附表行使權力而招致的事務費,須由有關律師或外地律師或他的遺產代理人支付,並可作為欠理事會的債項而向他或他們追討。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