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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14條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14條

第14條

本附表所規定的通知,須採用書面形式,並須由獲理事會為有關目的而委任的人親自簽署,以及可以面交送達方式或以掛號郵遞方式寄往某人最後為人所知的營業地點或居住地點的方式而送達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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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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