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的一般行為操守
第3條
公證人在執業為公證人的過程中,不得作出或准許他人代他作出任何危及或損害或相當可能危及或損害任何以下項目的事情 —— (a) 他的獨立性或正直操守; (b) 任何人延聘該人所選擇的公證人的自由; (c) 他為他的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而行事的職責; (d) 他的個人名譽或公證人專業的名譽; (e) 恰當的工作標準; (f) 他對任何司法管轄區內可能合法地倚賴他在他的公證工作文件內所載的事實陳述的人負有的謹慎行事責任。
公證人(執業)規則 第3條
公證人的一般行為操守
公證人在執業為公證人的過程中,不得作出或准許他人代他作出任何危及或損害或相當可能危及或損害任何以下項目的事情 —— (a) 他的獨立性或正直操守; (b) 任何人延聘該人所選擇的公證人的自由; (c) 他為他的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而行事的職責; (d) 他的個人名譽或公證人專業的名譽; (e) 恰當的工作標準; (f) 他對任何司法管轄區內可能合法地倚賴他在他的公證工作文件內所載的事實陳述的人負有的謹慎行事責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