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如公證人或在律師行或公證人行執業為公證人的主管,察覺該公證人或該行所從事的或由他人代該公證人或該行從事的執業推廣不符合附表的規定,該公證人或該主管必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盡最大的努力糾正該項不符合或撤銷該項執業推廣。
公證人(執業)規則 第6條
如公證人或在律師行或公證人行執業為公證人的主管,察覺該公證人或該行所從事的或由他人代該公證人或該行從事的執業推廣不符合附表的規定,該公證人或該主管必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盡最大的努力糾正該項不符合或撤銷該項執業推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