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所從事的任何執業推廣看來是代公證人或律師行或公證人行從事的證明,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視為該項執業推廣是代該公證人或該行並在該公證人或該行同意下從事的證明。
公證人(執業)規則 第7條
所從事的任何執業推廣看來是代公證人或律師行或公證人行從事的證明,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視為該項執業推廣是代該公證人或該行並在該公證人或該行同意下從事的證明。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