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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執業)規則 第1條

公證人(執業)規則 第1條

第1條

公證人必須確保在與他辦理的公證工作有關連的情況下發出的每封信件,均述明 —— (a) 他的姓名;及 (b) 他是以公證人身分辦理該工作這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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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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