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在律師行或公證人行執業為公證人的每名主管,均有責任確保該行遵守本條的規定。如該行沒有執業為公證人的主管,則在該行執業的每名公證人均有此責任。
公證人(執業)規則 第4條
在律師行或公證人行執業為公證人的每名主管,均有責任確保該行遵守本條的規定。如該行沒有執業為公證人的主管,則在該行執業的每名公證人均有此責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