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確定公證人是否已遵守本規則,公證人協會理事會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該公證人向該理事會所委任的人出示屬該公證人的、與他執業為公證人有關的任何簿冊、紀錄或其他文件,包括他的帳簿、付款憑單及其他財務紀錄。
公證人(執業)規則 第1條
為確定公證人是否已遵守本規則,公證人協會理事會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該公證人向該理事會所委任的人出示屬該公證人的、與他執業為公證人有關的任何簿冊、紀錄或其他文件,包括他的帳簿、付款憑單及其他財務紀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