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公證人協會理事會可主動或由於向它作出的投訴而根據第(1)款作出要求,而有關公證人必須在有關通知指明的時間內,按該通知指明的方式遵從該要求。
公證人(執業)規則 第2條
公證人協會理事會可主動或由於向它作出的投訴而根據第(1)款作出要求,而有關公證人必須在有關通知指明的時間內,按該通知指明的方式遵從該要求。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