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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執業)規則 第3條

公證人(執業)規則 第3條

第3條

公證人協會理事會所委任的人可查閱或複印根據第(1)款出示的任何簿冊、紀錄或其他文件,或撮錄或摘錄該等簿冊、紀錄或其他文件的內容。該人在完成查閱後,必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書面向該理事會提交一份查閱報告書,而該報告書可構成其後對有關公證人的行為操守進行任何研訊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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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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