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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執業)規則 第5條

公證人(執業)規則 第5條

第5條

公證人協會理事會如認為某人應負擔根據本條進行的查閱的全部或部分費用及開支,則該理事會可藉書面通知,指示該人在指明的時間內,按指明的方式支付指明的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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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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