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存公證工作紀錄冊
第10條
(1) 公證人必須就他辦理的所有公證工作設立和備存一份紀錄冊。 (2) 該紀錄冊必須就每項公證工作載有以下詳情 —— (a) 辦理該項工作的日期; (b) 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 (c) 對所涉的工作的扼要描述; (d) 所涉的文件的性質。 (3) 按照第(2)款記錄在紀錄冊內的任何詳情,必須自記錄的日期後不少於6年內保留於紀錄冊內。
公證人(執業)規則 第10條
備存公證工作紀錄冊
(1) 公證人必須就他辦理的所有公證工作設立和備存一份紀錄冊。 (2) 該紀錄冊必須就每項公證工作載有以下詳情 —— (a) 辦理該項工作的日期; (b) 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 (c) 對所涉的工作的扼要描述; (d) 所涉的文件的性質。 (3) 按照第(2)款記錄在紀錄冊內的任何詳情,必須自記錄的日期後不少於6年內保留於紀錄冊內。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