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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執業)規則 第11條

公證人(執業)規則 第11條

寬免或修改本規則所施加的規定的權力

第11條

(1) 公證人協會理事會可主動或應任何公證人的書面申請,在本規則所施加的任何規定適用於該公證人時寬免或修改該規定。 (2) 寬免或修改可以是無條件的,亦可受某些條件的規限。 (3) 公證人協會理事會必須以書面將它對申請的決定通知有關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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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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