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充分理由可提述知識等
第3條
如在有關情況下,在執業推廣中提述公證人或律師行或公證人行的知識、資格、經驗或執業範圍是有充分理由支持的,則可在該項執業推廣中作出該等提述。
公證人(執業)規則 第3條
如有充分理由可提述知識等
如在有關情況下,在執業推廣中提述公證人或律師行或公證人行的知識、資格、經驗或執業範圍是有充分理由支持的,則可在該項執業推廣中作出該等提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