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訟辯律師(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證書)規則 第2條

訟辯律師(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證書)規則 第2條

第2條

根據本條例第39P(4)條發出的證書,須按照附表中的表格4擬備。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