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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條例 第3條

醫生註冊條例 第3條

第3條

儘管有第(2)(a)款的規定,現有委員不可在以下的任期屆滿後繼續考慮任何現有個案 —— (a) 該委員的未屆滿任期;或 (b) 如該委員再獲委任為當作偵委會的委員——該委員再獲委任的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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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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