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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inance

醫生註冊條例

章號
Cap. 161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001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藉訂立更全面規管內外科醫生註冊的條文而綜合與修訂有關的法律。

第1條引稱及釋義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1) 在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就、及而言,當以下的情形中最早發生者發生時(視乎在有關情況下何者適用而定),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須當作已予最終裁定 —— (a) 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被撤回或放棄;

(b) 指明限期屆滿而無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c)

(d)

(3) 在第(2)款中 ——

第1條
第a條

業外審裁員;或

第b條

醫生審裁員;

第2條
第a條

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被撤回或放棄;

第b條

指明限期屆滿而無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第c條
第i條

該申請被撤回或放棄;

第ii條

該申請被拒絕,且在指明限期屆滿前,無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或

第iii條

在該申請獲得批准的情況下,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被撤回、放棄或已予審理;或

第d條
第i條

該申請被撤回、放棄或拒絕;或

第ii條

在該申請獲得批准的情況下,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被撤回、放棄或已予審理。

第3條
第a條
第i條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指《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所提述的提交動議的通知的28日限期;或

第ii條

如上訴法庭因應在第(i)節所提述的28日限期內提出的申請延展該限期,則指該段經如此延展的限期;或

第b條
第i條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指《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所提述的提交動議的通知的28日限期;或

第ii條

如終審法院因應在第(i)節所提述的28日限期內提出的申請延展該限期,則指該段經如此延展的限期。

第2條香港醫務委員會
第3條醫務委員會的設立及組成

(1) 現於香港設立一個委員會,稱為香港醫務委員會。

(2) 醫務委員會須由以下委員組成 —— (a)-(b)

(c) 署長或其代表,作為當然委員();

(d) 2名註冊醫生,由香港大學提名並由行政長官委任;

(da) 2名註冊醫生,由香港中文大學提名並由行政長官委任;

(db) 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或其代表,作為當然委員;

(e)-(f)

(g) 4名業外委員,須由行政長官委任;

(ga) 3名業外委員,由病人組織根據《病人組織選舉規例》選出;

(gb) 1名業外委員,由消費者委員會提名;

(h) 2名註冊醫生,由醫學專科學院提名並由行政長官委任;

(ha) 2名註冊醫生,他們須為院士,並按照醫學專科學院的規例或程序由院士提名及選出;

(i) 7名註冊醫生,他們須為香港醫學會會員,並按照與該會根據本段委出職位有關的規例或程序獲提名,且是按照該等規例或程序由該會的會董會成員選出的;

(j) 7名註冊醫生,他們須已在普通科醫生名冊的第I部註冊,並通常居於香港,且是在依據《醫生選舉規例》舉行的選舉中,由全部已在普通科醫生名冊的第I、III或V部註冊的註冊醫生選出。

(3) 除第(4)及(6)款另有規定外,根據第、(da)、(g)或(h)款獲委任的醫務委員會委員,任期為3年,自其獲委任日期起計,而在其委任期屆滿或其再獲委任的任何期間屆滿時,即有資格再獲委任,每次任期為3年。

(3AA) 除第(4)及(6A)款另有規定外,第或(ha)款描述的委員 —— (a) 自其當選一事在憲報刊登公告的日期起任職,任期3年;及

(b) 有資格再被選舉。

(3AAB) 除第(4)及(6A)款另有規定外,第款描述的委員 —— (a) 自其獲提名一事在憲報刊登公告的日期起任職,任期3年;及

(b) 有資格再獲提名。

(3A) 除第(4)及(6A)款另有規定外,第或(j)款描述的委員(第(5C)或(5D)款描述的委員除外) —— (a) 自其當選一事在憲報刊登公告的日期起任職,任期3年;及

(b) 有資格再被選舉。

(3AB) 除第(5AAE)款另有規定外,醫學專科學院須在任何第款所描述委員的任期屆滿前的3個月內,按照該學院的規例或程序舉行一次選舉,以選出一名人士繼任該委員。

(3B) 除第(5A)款另有規定外,香港醫學會須在任何第款所描述委員的任期屆滿前的3個月內舉行一次選舉,以選出一名根據第款符合資格的人繼任該委員。

(4) 任何並非當然委員的醫務委員會委員,可藉向主席發出書面通知而於任何時間辭職。

(5) 凡任何獲行政長官委任的醫務委員會委員在其委任期屆滿前辭職或其職位出現空缺,行政長官可委任一名有適宜資格根據第(2)款獲委任的人出任該職位,以替代該委員,直至該委員的委任期屆滿為止。

(5AA) 在任何第款所描述委員的任期屆滿前,如該委員辭職或由於其他原因其職位出現空缺,而在空缺出現時,未屆滿的任期 —— (a) 不少於一年——則《病人組織選舉規例》所指的選舉須予舉行,以填補該空缺;或

(b) 少於一年——則常任秘書長須盡快在醫務委員會任何業外委員作出提名後,委任常任秘書長認為代表病人權益的一名人士,以填補該空缺。

(5AAB) 根據第(5AA)款當選或獲委任以填補空缺的委員,自當選或委任日期起出任有關職位,直至未屆滿的任期終結為止。

(5AAC) 在任何第款所描述委員的任期屆滿前,如該委員辭職或由於其他原因其職位出現空缺,則消費者委員會須盡快提名一名人士,以填補該空缺。

(5AAD) 根據第(5AAC)款獲提名以填補空缺的委員,自提名日期起出任有關職位,直至未屆滿的任期終結為止。

(5AAE) 在任何第款所描述委員的任期屆滿前,如該委員辭職或由於其他原因其職位出現空缺,則醫學專科學院須盡快按照該學院的規例或程序舉行一次選舉,以填補該空缺。

(5AAF) 根據第(5AAE)款當選以填補空缺的委員,自當選日期起出任有關職位,直至未屆滿的任期終結為止。

(5A) 在任何第款所描述委員的任期屆滿前,如該委員辭職或其職位出現空缺,則香港醫學會須盡快舉行一次選舉,以選出一名根據第款符合資格的人以填補該空缺,而該名填補該空缺的當選委員,任期須自當選日期起,直至未屆滿的任期終結為止。

(5B) 在任何第款所描述委員的任期屆滿前,如該委員辭職或其職位出現空缺,並且 —— (a) 在空缺出現時其未屆滿的任期如不少於1年,則須根據《醫生選舉規例》舉行一次選舉,以填補該空缺;或

(b) 在空缺出現時其未屆滿的任期如少於1年,則醫務委員會須盡快在醫務委員會任何屬註冊醫生的委員作出提名後,委任醫務委員會認為適當的一名註冊醫生填補該空缺,

(5C) 根據第款當選出任職位的第一任7名委員中 —— (a) 3名須任職3年;

(b) 2名須任職2年;及

(c) 2名須任職1年,

(5D) 根據第款當選出任職位的第一任7名委員中 —— (a) 3名須任職3年;

(b) 2名須任職2年;及

(c) 2名須任職1年,

(6) 如任何獲行政長官委任的委員,或任何當然委員 —— (a) 因任何罪行而被判處監禁;

(b) 是根據或作出的任何命令所針對的人;

(c) 破產,或與其債權人訂立債務重整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而沒有向該等債權人全數償還債務;

(d) 是在適當聆訊後,被健康事務委員會裁斷為由於其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已喪失執行其職責的能力;

(e) 不再通常居於香港;或

(f) 是行政長官認為不能或不適合執行醫務委員會委員的職責和行使醫務委員會委員的權力的,

(6A) 如醫務委員會的委員(第(6)款所描述的委員除外) —— (a) 因任何罪行而被判處監禁;

(b) 是根據或作出的任何命令所針對的人;

(c) 破產,或與其債權人訂立債務重整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而沒有向該等債權人全數償還債務;

(d) 是在適當聆訊後,被健康事務委員會裁斷為由於其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已喪失執行其職責的能力;

(e) 不再通常居於香港;或

(f) 是醫務委員會認為不能或不適合執行醫務委員會委員的職責和行使醫務委員會委員的權力的,

(7) 儘管本條另有規定 —— (a) 如任何人已有所指的命令在任何時間針對其而作出;或

(b)

(8)

(9) 在某人當選或獲提名而出任第、(gb)、(ha)、(i)或(j)款所描述的醫務委員會的職位後,秘書須在憲報刊登該人當選或獲提名的公告。

第1條

現於香港設立一個委員會,稱為香港醫務委員會。

第2條
第a...b條
第c條

署長或其代表,作為當然委員();

第d條

2名註冊醫生,由香港大學提名並由行政長官委任;

第da條

2名註冊醫生,由香港中文大學提名並由行政長官委任;

第db條

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或其代表,作為當然委員;

第e...f條
第g條

4名業外委員,須由行政長官委任;

第ga條

3名業外委員,由病人組織根據《病人組織選舉規例》選出;

第gb條

1名業外委員,由消費者委員會提名;

第h條

2名註冊醫生,由醫學專科學院提名並由行政長官委任;

第ha條

2名註冊醫生,他們須為院士,並按照醫學專科學院的規例或程序由院士提名及選出;

第i條

7名註冊醫生,他們須為香港醫學會會員,並按照與該會根據本段委出職位有關的規例或程序獲提名,且是按照該等規例或程序由該會的會董會成員選出的;

第j條

7名註冊醫生,他們須已在普通科醫生名冊的第I部註冊,並通常居於香港,且是在依據《醫生選舉規例》舉行的選舉中,由全部已在普通科醫生名冊的第I、III或V部註冊的註冊醫生選出。

第3條

除第(4)及(6)款另有規定外,根據第、(da)、(g)或(h)款獲委任的醫務委員會委員,任期為3年,自其獲委任日期起計,而在其委任期屆滿或其再獲委任的任何期間屆滿時,即有資格再獲委任,每次任期為3年。

第3AA條
第a條

自其當選一事在憲報刊登公告的日期起任職,任期3年;及

第b條

有資格再被選舉。

第3AAB條
第a條

自其獲提名一事在憲報刊登公告的日期起任職,任期3年;及

第b條

有資格再獲提名。

第3A條
第a條

自其當選一事在憲報刊登公告的日期起任職,任期3年;及

1,001 條

引用此法例

《醫生註冊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61(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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