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第2條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身分證明文件 (proof of identity)具有《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B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物品 (goods)指任何可作為抵押品的物品、物件或其他東西; 訂明 (prescribed)指由根據第26條訂立的規例加以訂明; 處長 (Commissioner)指警務處處長; 牌照 (licence)指根據第5條批出的牌照; 當押商 (pawnbroker)指經營貸出款項的業務的人,而該人是為賺取利息,或為獲得或期望獲得利潤、收益或報酬而貸出款項的,並以當押取得的物品作為抵押; 當票 (ticket)指根據第13條交付的當票; 當票複本 (duplicate ticket)指根據第14條交付的當票複本; 農曆月 (lunar month)指中國農曆月; 總登記冊 (general book)指當押商根據第12條備存的總登記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