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 —— (a) 當押商向借款人貸出2筆或超過2筆以同一當押物品作為抵押品的貸款;及 (b) 所有該等貸款尚欠的本金總額在任何時間超過附表1所指明的款額, 則本條例的條文並不適用於任何該等貸款,亦不適用於作為任何該等貸款的抵押品的當押物品或與任何該等貸款或如此當押的物品有關的當押商或借款人。
當押商條例 第2條
凡 —— (a) 當押商向借款人貸出2筆或超過2筆以同一當押物品作為抵押品的貸款;及 (b) 所有該等貸款尚欠的本金總額在任何時間超過附表1所指明的款額, 則本條例的條文並不適用於任何該等貸款,亦不適用於作為任何該等貸款的抵押品的當押物品或與任何該等貸款或如此當押的物品有關的當押商或借款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