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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押商條例 第9條

當押商條例 第9條

取消及拒絕續期

第9條

如有下列情況,處長可隨時取消牌照或拒絕將牌照續期 —— (a) 處長信納有人曾作出任何虛假或誤導的陳述,或提供任何虛假或誤導的資料,而該等陳述或資料是與領取牌照或牌照續期的申請有關的;或 (b) 獲批給牌照的人被裁定犯了本條例所訂的罪行,或被裁定犯了根據本條例訂立的任何規例所訂的罪行;或 (c) 牌照的某項條件遭違反,不論是否有人被裁定犯了第8(2)條所訂的罪行;或 (d) 處長認為獲批給牌照的人不再是經營當押商業務的適合及恰當人選;或 (e) 處長認為為公眾利益起見而有此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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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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