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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押商條例 第1條

當押商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有任何人因處長根據第5、6或9條所作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在決定作出之日起計28天內,以呈請方式向行政長官提出上訴,而行政長官在接獲任何該等上訴後,可維持、更改或推翻處長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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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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