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當押商條例 第1條

當押商條例 第1條

第1條

向當押商申請將物品當押或申請贖回當押物品的人,須在提出申請時,就下列事項向當押商提供令當押商滿意的資料 —— (a) 其身分證明文件;及 (b) 其居住地;及 (c) 如他並非物品的擁有人,則該擁有人的姓名及居住地;及 (d) 如申請贖回物品,則在何種情況下提出申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