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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押商條例 第19條

當押商條例 第19條

未經擁有人授權而將物品當押

第19條

(1) 任何人不得未經物品的擁有人為當押目的而妥為授權或僱用而將他人擁有的物品當押。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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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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