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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押商條例 第2條

當押商條例 第2條

第2條

第(1)款中的贖回期限 (the period for redemption)就任何當押物品而言,指4個農曆月的期間,由以當押物品作為抵押品而貸出任何款項的日期(一如根據第17條所界定者)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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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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