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在法庭或裁判官席前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 —— (a) 任何物品看似已向當押商非法當押;或 (b) 某人已被裁定犯了本條例所訂的罪行,而在裁定該人有罪的法庭或裁判官席前就該罪行而呈堂的任何物品,看似已向某當押商當押,不論該當押商是否該名被裁定有罪的人, 則法庭或裁判官須按本條規定的方式處置該等物品。
當押商條例 第1條
凡在法庭或裁判官席前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 —— (a) 任何物品看似已向當押商非法當押;或 (b) 某人已被裁定犯了本條例所訂的罪行,而在裁定該人有罪的法庭或裁判官席前就該罪行而呈堂的任何物品,看似已向某當押商當押,不論該當押商是否該名被裁定有罪的人, 則法庭或裁判官須按本條規定的方式處置該等物品。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