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凡法庭或裁判官根據第(2)(b)款命令將物品出售或保留,而在作出該命令的日期起計6個月內,並未有人展開法律程序以確定其對物品的擁有權或權利或其對出售物品所得收益的權利,則該物品或出售物品所得收益即成為政府的財產。
當押商條例 第7條
凡法庭或裁判官根據第(2)(b)款命令將物品出售或保留,而在作出該命令的日期起計6個月內,並未有人展開法律程序以確定其對物品的擁有權或權利或其對出售物品所得收益的權利,則該物品或出售物品所得收益即成為政府的財產。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