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警長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或任何獲處長為下列事項而以書面授權的人,可在出示其所據權限(如有此需要)後 —— (a) 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並視察任何 —— (i) 在牌照上指明的處所;或 (ii) 其合理地懷疑是用作經營當押業務的處所; (b) 要求出示並視察或檢查在該處所內的任何物品、文件或紀錄; (c) 抄錄或複印任何該等文件或紀錄;及 (d) 向在該處所內的任何人,就該等物品、文件或紀錄,提出其認為適當的查詢。
當押商條例 第1條
警長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或任何獲處長為下列事項而以書面授權的人,可在出示其所據權限(如有此需要)後 —— (a) 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並視察任何 —— (i) 在牌照上指明的處所;或 (ii) 其合理地懷疑是用作經營當押業務的處所; (b) 要求出示並視察或檢查在該處所內的任何物品、文件或紀錄; (c) 抄錄或複印任何該等文件或紀錄;及 (d) 向在該處所內的任何人,就該等物品、文件或紀錄,提出其認為適當的查詢。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