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對於根據第(1)款而進行的視察,任何人如 —— (a) 在根據該款獲授權的任何警務人員或人士提出要求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出示該款所提述的任何物品、文件或紀錄; (b) 向該警務人員或人士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誤導的資料;或 (c) 以其他方式阻撓或妨礙該警務人員或人士根據該款執行其職責或行使其權力, 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當押商條例 第2條
對於根據第(1)款而進行的視察,任何人如 —— (a) 在根據該款獲授權的任何警務人員或人士提出要求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出示該款所提述的任何物品、文件或紀錄; (b) 向該警務人員或人士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誤導的資料;或 (c) 以其他方式阻撓或妨礙該警務人員或人士根據該款執行其職責或行使其權力, 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