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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押商條例 第25條

當押商條例 第25條

當押商的傭工、代理人等

第25條

就本條例而言,任何當押商的傭工或代理人在該當押商的業務中作出或沒有作出的任何事情,或該傭工或代理人所作出或沒有作出而又與該當押商的業務有關的任何事情,均須當作該當押商所作出或沒有作出的(視屬何情況而定);而本條例授權當押商作出的任何事情,可由其傭工或代理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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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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