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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押商條例 第26條

當押商條例 第26條

規例

第26條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規例規定 —— (a) 申請牌照的方式; (b) 牌照申請書、牌照、總登記冊及當票的格式; (c) 批出牌照或牌照續期所須繳付的費用; (d) 批出牌照時附加的條件; (e) 限制任何地區內所容許的當押商牌照數目; (f) 可經營當押業務的時間; (g) 當押物品的儲存及保管;及 (h) 任何將予訂明或可予訂明的事項。 (2) 根據本條訂立的任何規例,可規定如有人違反該規例即屬犯罪,並可就該罪行規定罰款不超過第3級及監禁不超過6個月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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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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