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的當押協議
第30條
本條例不適用於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作出的任何貸款,亦不適用於作為任何該等貸款的抵押而當押的物品。
當押商條例 第30條
現有的當押協議
本條例不適用於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作出的任何貸款,亦不適用於作為任何該等貸款的抵押而當押的物品。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