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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改革條例 第5條

婚姻制度改革條例 第5條

於指定日期及該日以後不准取得妾侍地位

第5條

(1) 於指定日期或該日以後,男人不得納妾,女人亦不准取得妾侍地位。 (2) 第 (1)款不得在任何方面影響以下事宜 —— (a) 於指定日期前獲合法納娶為妾侍者的地位或權利; 或 (b) 於指定日期前獲合法納娶為妾侍者所生子女的地位或權利,不論該子女是否於指定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出生。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於指定日期及該日以後締結的婚姻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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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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